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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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沈环发[2020]51号
发布日期 2020-07-25
实施日期 2020-07-2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沈阳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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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政策解读.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pdf 【0.2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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