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便携式红外吸收仪的技术性能,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便携式红外吸收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碳(CO2)便携式红外吸收仪(以下简称仪器)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 SO2、NOx和 CO2便携式红外吸收仪的检测,该类仪器的设计、生产可参照使用。在近红外光区有吸收的其他气体便携式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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