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贯彻《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关中地区重点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洁、张振文、沈炳岗、徐楠、卢立栋、梁俊宁、程俊侠、呼东峰。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水泥、炼焦、钢铁、有色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关中地区现有火电、水泥、炼焦、钢铁、有色和在用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水泥、炼焦、钢铁、有色、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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