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新、扩、改医疗机构及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具有隔离功能或应急医疗服务功能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现有医疗机构及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具有隔离功能或应急医疗服务功能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自2028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 修改单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 附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 生态环境部 2026年5月28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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