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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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编号 法释〔2026〕4号
发布日期 2026-03-19
实施日期 2026-03-3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202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于2026年1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6次会议、于2026年2月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之年。发布《修改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以法治力量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助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服务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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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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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3月27日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该修改旨在适应司法实践新需求,配合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主要内容概览:
背景与原则基于环境污染犯罪新问题,修改坚持局部调整、问题导向和宽严相济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精准性。
关键修改点
• 扩大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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