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定了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年□□月□□日起,现有企业自 20□□年□□月□□日起,其大气 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以合成树脂为原料生产箱包的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橡胶鞋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2011)。 本标准是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橡胶鞋和以合成树脂为原料生产箱包的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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