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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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青环发〔2018〕253号
发布日期 2018-07-05
实施日期 2018-07-0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青海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办法》),本方法适用于我省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采选矿、非金属矿物制品、家具等六行业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的确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5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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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pdf 【0.3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概览
背景与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青海省部分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方法。
适用条件当无法通过监测数据、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方法测算时,可参照本方法执行(需环保部门同意)。
核心行业与方法
1. 采选矿行业
适用煤炭、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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