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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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环评〔2016〕114号(6)
发布日期 2016-12-24
实施日期 2016-12-24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我部组织编制了水泥制造、煤炭采选、汽车整车制造、铁路、制药、水利(引调水工程)、航道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3.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4.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5.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6.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7.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4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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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pdf 【0.40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概览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引调水工程环评审批,其他供水及灌溉工程可参照。工程通常包括取水枢纽、输水建筑物等,空间分为调出区、输水线路区和受水区。
2. 规划与协调性要求
符合资源与环保法律法规,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协调。
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协调水资源总量、效率及纳污控制。
3. 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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