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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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规[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07-20
实施日期 2022-08-2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0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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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pdf 【0.7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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