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由呼和浩特市水务局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2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市水务局、水利部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樊霞霞杰、廖梓龙、杨晓杰、王明新、许楠、张志夫、王文婷、特日格乐、宋成双、杨志勇、田德龙、汪馨竹、沙日娜、李彬、田蕙溥、李国华、金婧、张晶、龙胤慧、王涛、董婷婷、张钰、张燕飞、邓腾林、杜晓峰、于向前、刘迪、王子河、李文雅、梁文涛、赵义平、刘伟、张鑫建、 薄翔、伊拉拉图、王梦茹、陈天岳、周珈名、董睿涵、赵婧。
本文件规定了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社会综合用水等地下水用水定额。 本文件适用于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及取用超采区范围内地下水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超采区评估治理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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