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4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与GB 15603—199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1995年版的第1章);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1995年版的第3章), ——更改了储存设施要求(见4.1,5.2,1995年版的第5章); ——更改了安全设施要求(见4.1,1995年版的第9章); ——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储存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见4.2、4.3,4.4); ——删除了“露天堆放”的相关要求(见1995年版的4.3、6.2); ——删除了“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和“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的要求(见1995年版的6.2); ——增加了数据单据保存时间要求(见4.3、7.7,8.5,9.55); ——增加了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见5.6,5.7,5.8,1995年版的6.2); ——增加了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见5.10); ——增加装卸搬运的要求(见6.1); ——增加堆码的要求(见6.2) , ——更改了堆垛间距要求(见6.2.5,1995年版的6.2), ——更改了出人库作业的要求(见第7章,第9章,1995年版的第8章)﹔ ——更改了在库管理的要求(见第8章,1995年版的第7章)﹔ ——删除废弃物处理的要求(见1995年版的第10章)﹔ ——更改了个人防护的要求(见第10章,1995年版的4.4、8.5), ——增加了安全管理的要求(见11章)﹔ ——更改了人员培训的要求(见第12章,1995年版的第11章)﹔ ——更改了附录A《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见附录A,1995年版的附录A); ——删除了《常用化学危险品的安金贮存》和《化学危险品品名汉语拼音索引》(见1995年版的附录B,附录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5年首次发布为GB 15603—199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的基本要求,储存要求,装卸搬运与堆码,入库作业,在库管理,出库作业,个体防护,安全管理,人员与培训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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