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职责,规范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的原则、技术流程、评估内容与指标、评估方法及报告编写等要求。 本标准附录 A、C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的原则、技术流程、评估内容与指标、评估方法及报告编写等要求。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的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森林保护修复、湿地保护修复、草原保护修复、防沙治沙、矿山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其他类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的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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