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3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3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与工业炉窑相关的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应许可要 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与工业炉窑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 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其他相关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类型、许可限值确定依据、监测要求等内容从其规 定。 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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