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41/ 1066—20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41/ 1066—2015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工业炉窑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 ——修改了部分类型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数值; ——修改了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伟为、高春萍、王凯丽、申宇、胡伟、李景林、姜新建、程旭、张梦娜、刘畅、刘盟、赵建设、蔺小刚、张磊、李小超、李楠、吴秋爽、李鹏、王磊、尚焦峰、赵华。 本标准于2015年10月首次发布,2020年5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国家或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已作规定的,按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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