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河南省化工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行为,防范化工行业潜在环境风险,保障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稳定运行,满足环境管理需要,促进河南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化工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大学、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洁、匡文辉、徐洪斌、刘驰、宋波、王小玲、刘迎旭、李哲、谷中鸣。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兖少锋、耿颖、曹瑞梅、李雪萍、杨苗青、杜晋立。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1月12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国家或河南省颁布有行业排放标准并包括有间接排放限值规定的化工企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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