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海及周边地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1〕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非辐射类)〉的通知》(内政字〔2021〕94号)同时废止。 二、《目录》中未列出的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盟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分级审批意见,于2025年3月底前报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核与辐射建设项目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般建设项目原则上全部由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三、《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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