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在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5 年 10 月15 日发布) 的基础上,依据GB 8978- 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7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一类污染物13项,二类污染物 62项,比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多设立8项。 同时,本标准对北京市执行GB 18918- 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44项指标的限值与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当,23项指标的限值严于国 家标准; 对于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设单位建设年限区分。 附录A 是规范性附录【《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 [1998118号)].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振声、董淑英、刘卫红。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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