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2001)中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部分的修订。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2001)首次发布于 2001 年,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订了适用范围的相关表述; ——增加了目标元素铜; ——修订了滤筒的材质,使用石英滤筒采集样品; ——增加了微波消解前处理方法;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镍、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不再执行《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2001)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市宇相津准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年8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测定。 采样量为600L(标准状态干烟气),消解定容体积为50mL,进样量为20μL时,铜、镍、镉的检出限分别为0.2μg/m3、0.2μg/m3、0.01μ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8μg/m3、0.8μg/m3、0.04μg/m3。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收藏
反馈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