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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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18-03-29
实施日期 2018-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9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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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pdf 【0.9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概览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
针对无法按标准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包括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及部分第三产业。
2. 核定计算方法
水污染物根据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当量值)×单位税额计算。
畜禽养殖业按存栏数量/当量值计算。
小型企业/医院:分三种情况(实际污水量、用水量或特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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