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4.1 .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1/ 757- 2013《工业气体空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与DB31/757- 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不适用以蒸汽透平驱动主空气压缩机的空分装置; -修改了3.2、3.6的定义; -修改了限定值、准入值和先进值,增加了β值的说明; -将5.1.1~5.1.3合并为1条,并对内容进行完善; -修改了5.2.3,对分摊方法进行了完善; -修改了5.3.1公式(1)。. 本标准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提出,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能效中心、上海市气体工业协会、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宏波、薛恒荣、陈勤俭、周伟明、黄剑峰、施锋萍、童礼华.曹星月、程应冠。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1/ 757--2013。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气体空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计算原则和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深冷法和变压吸附法生产并销售的空分产品(氧、氮和氩等)企业的单耗计算与考核,以及对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能耗控制。不适用于以蒸汽透平驱动主空气压缩机的空分装置、供自用的生产空分产品企业的考核及采用膜分离法生产空分产品的设备以及单纯的液化设备,需要时上述装置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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