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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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0-10-16
实施日期 2020-10-16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北京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开发布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pdf 【0.1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北京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通知概览
核心要求
1. 主体责任落实
• 检验机构:依法检测超标车辆,发放《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查验维修复检凭证(可通过监管系统查询)。
• 维修企业:
• 仅限备案的一、二类及发动机维修三类企业承接维护修理。
• 需出具维修清单和合格证,并上传维修信息至管理系统。
• 无法修复的车辆需明确告知车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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