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电离)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辐射源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指辐射均为电离辐射。本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源环境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内容包括现场监测、样品采集、样品预处理和管理、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与结果表示、质量保证和报告编写等方面。核设施、铀矿冶、核技术利用等部分重要辐射源增加了流出物监测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379—1990)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合并入本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内外最新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标准、导则和其他最新技术成果,对各类核与辐射设施监测方案、质量保证和数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根据近 20 年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实践的经验总结,对原标准的操作规范类条款进行了重新修编; ——增加了海洋、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内容; ——细化了样品采集和管理、监测方法的确定,增加了样品量、探测下限等实用性指标,增加了质控样品的偏差控制指标;增加了 2 个附录,删除了 1 个附录; ——修改了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内容表述。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379—1990)在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2001)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2 月 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源环境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包括现场监测、样品采集、样品预处理和管理、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与结果表示、质量保证和报告编写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辐射源环境监测。其他部门开展的辐射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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