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六价铬的碱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仪表电子工业环境监测站、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和上海市徐 汇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6月30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六价铬的碱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六价铬的测定。当土壤和沉积物取样量为 5.0 g,定容体积为 100 ml 时,本标准测定的六价铬的方法检 出限为 0.5 mg/kg,测定下限为 2.0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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