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工企业试生产是否仍需要请示地方环保局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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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9-04-30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1、新建化工企业建成后开车运行,地方环保局告知我公司需要上报试生产请示。据了解,试生产已经取消了,那就意味着不需要上报试生产请示了。不知道环保局为什么还要这个东西? 2、国家是否有新建化工项目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明确时间节点?企业具备验收条件是如何划分的。对整体工况负荷是否有明确要求?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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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企业试生产是否仍需要请示地方环保局的回复.pdf 【0.12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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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关于化工企业试生产及环保验收的回复概览
1. 试生产请示取消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环保部门不再审批试生产。
企业需公开环保设施调试日期,并报送地方环保局,接受监督。
2. 环保验收要求
验收期限、工况负荷等具体规定详见: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核心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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