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标准制定计划,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试行)》[(88) 水规设字第8号]基础上,增加、取消、补充和调整了部分内容,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 2002 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4章28条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永久工程建筑工程量、施工临时工程工程量和金属结构工程量等。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玉强韩增芬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马毓淦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1,0,1水利水电 工程各设计阶段的设计工程量,是设计工作的重要成果和编制工程概(估)算的主要依据。为统一设计工程量的计算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大型、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工程量计算。 1.0.3按照不同设计阶段设计报 告编制规程的要求,永久工程和主要施工临时工程的工程量,均应符合附录A中工程项目划分的要求。 1.0.4各设计阶段计算的工程量乘以表 1.0.4所列相应的阶段系数后,作为设计工程量提供给造价专业编制工程概(估)算。 1.0.5施工中允许的超挖、超填量、合理的施工附加量及施工操作损耗,已计入概算定额,不应包括在设计工程量中。 1.0.6本标准中不包括机电设备 需要量计算的内容。 1.0.7本标准的引用 标准主要有以下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 5020-93)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 5021-93) 1.0.8水利水电 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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