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修改单

Determination of particulates and sampling methods of gaseous pollutants emitted from exhaust gas of stationary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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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监测规范
文件编号 GB/T16157-1996
发布日期 1996-03-06
实施日期 1996-03-06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监测,特别是样品采集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颗粒物的测定内容包括了采样、测定及计算,固定污染源监测一般应照此执行,除非有关排放标准或分析方法标准另有规定,如火电厂在其排放标准,铬(硫)酸雾、铅(或其他金属)及其化合物等在其分析方法标准另有规定,也应遵守。气态污染物排放监测复杂,本标准规定的采样内容应理解为一般性要求,采样时还应遵守有关排放标准和气态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的具体规定。
固定污染源竣工验收监测和日常监督性监测的工况及频次要求,本标准并不特别涉及,监测时还需引用有关排放标准、监测规范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的规定。
由于锅炉排放监测工况要求,不是在其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而是在其烟尘测试方法中规定的,因此,即使批准发布了本标准,仍将GB 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予以保留。但不应理解为本标准与它有任何矛盾。实施监测时除执行规定外,不详之处仍可引用本标准。除此之外,GB 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己被本标准所包涵。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即行废止。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光锉、常德华、周扬胜、周光发、刘江。

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以下简称烟道)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锅炉、工业炉窑、及其他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_T 16157-1996)修改单.pdf 【0.06 M】 下载  |  查看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_T 16157-1996.pdf 【1.6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这两个文件都是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国家标准文档,具体内容如下:

文件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修改单
这个文件是针对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的一个修改单。主要修改内容是增加了关于测定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浓度时适用的测定方法。具体如下:
当颗粒物浓度小于等于20 mg/m³时,适用HJ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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