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三项指导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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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8号
发布日期 2012-03-07
实施日期 2012-03-07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关于发布《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三项指导性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技术进步,我部组织制定了《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三项指导性文件,现予发布,供有关方面参照执行。

  以上文件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询。

  附件:1.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防治 技术政策 公告

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公告 2012年 第18号 2012-03-07实施)



 

 

2012-03-07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铅锌冶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的管理、设计、建设、生产、科研等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适用于铅锌冶炼工业,包括以铅锌原生矿为原料的冶炼业和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铅锌再生业。

  (三)铅锌冶炼业应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的力度,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水平,加快淘汰低水平落后产能,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四)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区、蔬菜基地、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养殖基地、城镇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防护区内,要严格限制新(改、扩)建铅锌冶炼和再生项目;区域内存在现有企业的,应适时调整规划,促使其治理、转产或迁出。

  (五)铅锌冶炼业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一级标准或更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改建项目的生产工艺不宜低于二级清洁生产标准。企业排放污染物应稳定达标,重点区域内企业排放的废气和废水中铅、砷、镉等重金属量应明显减少,到2015年,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率要达到100%。

  (六)铅锌冶炼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要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以清洁生产为核心、以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重点、以可行有效的污染防治技术为支撑、以风险防范为保障的综合防治技术路线。

  (七)鼓励企业按照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的要求,采取铅锌联合冶炼、配套综合回收、产品关联延伸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的产生量。

  (八)废铅酸蓄电池的拆解,应按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进行。

  (九)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铅锌冶炼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和健康风险。对新(改、扩)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环境敏感区域的方位,科学地设置防护距离。

  二、清洁生产

  (一)为防范环境风险,对每一批矿物原料均应进行全成分分析,严格控制原料中汞、砷、镉、铊、铍等有害元素含量。无汞回收装置的冶炼厂,不应使用汞含量高于0.01%的原料。含汞的废渣作为铅锌冶炼配料使用时,应先回收汞,再进行铅锌冶炼。

  (二)在矿物原料的运输、储存和备料等过程中,应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物料扬撒。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不宜露天堆放。

  (三)鼓励采用符合一、二级清洁生产标准的铅短流程富氧熔炼工艺,要在3-5年内淘汰不符合清洁生产标准的铅锌冶炼工艺、设备。

  (四)应提高铅锌冶炼各工序中铅、汞、砷、镉、铊、铍和硫等元素的回收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量。

  (五)铅产品及含铅组件上应有成分和再利用标志;废铅产品及含铅、锌、砷、汞、镉、铊等有害元素的物料,应就地回收,按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别、处理。

  (六)应采用湿法工艺,对铅、锌电解产生的阳极泥进行处理,回收金、银、锑、铋、铅、铜等金属,残渣应按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妥善处理。

  (七)采用废旧金属进行再生铅锌冶炼,应控制原料中的氯元素含量,烟气应采用急冷、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等净化技术,严格控制二噁英的产生和排放。

  三、大气污染防治

  (一)铅锌冶炼的烟气应采取负压工况收集、处理。对无法完全密闭的排放点,采用集气装置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根据气象条件,采用重点区域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鼓励采用微孔膜复合滤料等新型织物材料的布袋除尘器及其他高效除尘器,处理含铅、锌等重金属颗粒物的烟气。

  (三)冶炼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应进行回收,生产硫酸或其他产品。鼓励采用绝热蒸发稀酸净化、双接触法等制酸技术。制酸尾气应采取除酸雾等净化措施后,达标排放。

  (四)鼓励采用氯化法、碘化法等先进、高效的汞回收及烟气脱汞技术处理含汞烟气。

  (五)铅电解及湿法炼锌时,电解槽酸雾应收集净化处理;锌浸出槽和净化槽均应配套废气收集、气液分离或除雾装置。

  (六)对散发危害人体健康气体的工序,应采取抑制、有组织收集与净化等措施,改善作业区和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

  四、固体废物处置与综合利用

  (一)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不可再利用的铅锌冶炼废渣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应稳定化处理后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渣场应采取防渗和清污分流措施,设立防渗污水收集池,防止渗滤液污染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

  (二)鼓励以无害的熔炼水淬渣为原料,生产建材原料、制品、路基材料等,以减少占地、提高废旧资源综合利用率。

  (三)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炉渣、黄渣、氧化铅渣、铅再生渣等宜采用富氧熔炼或选矿方法回收铅、锌、铜、锑等金属。

  (四)湿法炼锌浸出渣,宜采用富氧熔炼及烟化炉等工艺先回收锌、铅、铜等金属后再利用,或通过直接炼铅工艺搭配处理。热酸浸出渣宜送铅冶炼系统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铅、银等有价金属后再利用。

  (五)冶炼烟气中收集的烟(粉)尘,除了含汞、砷、镉的外,应密闭返回冶炼配料系统,或直接采用湿法提取有价金属。

  (六)烟气稀酸洗涤产生的含铅、砷等重金属的酸泥,应回收有价金属,含汞污泥应及时回收汞。生产区下水道污泥、收集池沉渣以及废水处理污泥等不可回收的废物,应密闭储存,在稳定化和固化后,安全填埋处置。

  五、水污染防治

  (一)铅锌冶炼和再生过程排放的废水应循环利用,水循环率应达到90%以上,鼓励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利用。

  (二)含铅、汞、镉、砷、镍、铬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在其产生的车间或生产设施进行分质处理或回用,不得将含不同类的重金属成分或浓度差别大的废水混合稀释。

  (三)生产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渣场渗滤液和生活污水应收集处理,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四)含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可按照其水质及处理要求,分别采用化学沉淀法,生物(剂)法,吸附法,电化学法和膜分离法等单一或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五)对储存和使用有毒物质的车间和存在泄漏风险的装置,应设置防渗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的收集池应采取防渗措施。

  六、鼓励研发的新技术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以下技术:

  (一)环境友好的铅富氧闪速熔炼和短流程连续熔炼新工艺,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等技术;锌直接浸出和大极板、长周期电解产业化技术;铅锌再生、综合回收的新工艺和设备。

  (二)烟气高效收集装置,深度脱除烟气中铅、汞、铊等重金属的技术与设备,小粒径重金属烟尘高效去除技术与装置。

  (三)湿法烟气制酸技术,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制酸和脱硫回收的新技术;制酸尾气除雾、洗涤污酸净化循环利用等技术和装备。

  (四)从固体废物中回收铅、锌、镉、汞、砷、硒等有价成分的技术,利用固体废物制备高附加值产品技术,湿法炼锌中铁渣减排及铁资源利用、锌浸出渣熔炼技术与装备。

  (五)高效去除含铅、锌、镉、汞、砷等废水的深度处理技术,膜、生物及电解等高效分离、回用的成套技术和装置等。

  (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铅锌冶炼与污染物处理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全过程检测的自动控制技术、新型仪器与装置;

  (七)重金属污染水体与土壤的环境修复技术,重点是铅锌冶炼厂废水排放口、渣场下游水体和土壤的修复。

  七、污染防治管理与监督

  (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和监测,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定期对企业周围空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了解企业生产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程度。

  (二)企业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重金属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三)企业应保证铅锌冶炼的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配套建设并正常运行。发生紧急事故或故障造成重金属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时,应按应急预案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四)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提高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五)企业搬迁或关闭后,拟对场地进行再次开发利用时,应根据用途进行风险评价,并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公告 2012年 第18号 2012-03-07实施)



 

 

2012-03-07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合理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促进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管理、设计、建设、生产、科研等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适用于陆域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

  (三)到2015年末,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均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工业废水回用率达到9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及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要遏制重大、杜绝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要逐步实现对行业排放的石油类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要坚持油气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油气田整体开发与优化布局相结合,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强化末端治理,注重环境风险防范,因地制宜进行生态恢复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

  (五)在环境敏感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要在开发前对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充分论证,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积极采取缓解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

  二、清洁生产

  (一)油气田建设应总体规划,优化布局,整体开发,减少占地和油气损失,实现油气和废物的集中收集、处理处置。

  (二)油气田开发不得使用含有国际公约禁用化学物质的油气田化学剂,逐步淘汰微毒及以上油气田化学剂,鼓励使用无毒油气田化学剂。

  (三)在勘探开发过程中,应防止产生落地原油。其中井下作业过程中应配备泄油器、刮油器等。落地原油应及时回收,落地原油回收率应达到100%。

  (四)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宜使用环保型炸药和可控震源,应采取防渗等措施预防燃料泄漏对环境的污染。

  (五)在钻井过程中,鼓励采用环境友好的钻井液体系;配备完善的固控设备,钻井液循环率达到95%以上;钻井过程产生的废水应回用。

  (六)在井下作业过程中,酸化液和压裂液宜集中配制,酸化残液、压裂残液和返排液应回收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置,压裂放喷返排入罐率应达到100%。

  酸化、压裂作业和试油(气)过程应采取防喷、地面管线防刺、防漏、防溢等措施。

  (七)在开发过程中,适宜注水开采的油气田,应将采出水处理满足标准后回注;对于稠油注汽开采,鼓励采出水处理后回用于注汽锅炉。

  (八)在油气集输过程中,应采用密闭流程,减少烃类气体排放。新建3000m3及以上原油储罐应采用浮顶型式,新、改、扩建油气储罐应安装泄漏报警系统。

  新、改、扩建油气田油气集输损耗率不高于0.5%,2010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油气田油气集输损耗率不高于0.8%。

  (九)在天然气净化过程中,应采用两级及以上克劳斯或其他实用高效的硫回收技术,在回收硫资源的同时,控制二氧化硫排放。

  三、生态保护

  (一)油气田建设宜布置丛式井组,采用多分支井、水平井、小孔钻井、空气钻井等钻井技术,以减少废物产生和占地。

  (二)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应根据工区测线布设,合理规划行车线路和爆炸点,避让环境敏感区和环境敏感时间。对爆点地表应立即进行恢复。

  (三)在测井过程中,鼓励应用核磁共振测井技术,减少生态破坏;运输测井放射源车辆应加装定位系统。

  (四)在开发过程中,伴生气应回收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充分燃烧,伴生气回收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站场放空天然气应充分燃烧。燃烧放空设施应避开鸟类迁徙通道。

  (五)在油气开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轻生态影响并及时用适地植物进行植被恢复。井场周围应设置围堤或井界沟。应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加强对油气田地下水水质的监控,防止回注过程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六)位于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鸟类迁徙通道上的油田、油井,若有较大的生态影响,应将电线、采油管线地下敷设。在油田作业区,应采取措施,保护零散自然湿地。

  (七)油气田退役前应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油气田企业应按照后评价要求进行生态恢复。

  四、污染治理

  (一)在钻井和井下作业过程中,鼓励污油、污水进入生产流程循环利用,未进入生产流程的污油、污水应采用固液分离、废水处理一体化装置等处理后达标外排。

  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未回注的油气田采出水宜采用混凝气浮和生化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二)在天然气净化过程中,鼓励采用二氧化硫尾气处理技术,提高去除效率。

  (三)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设施应按照标准要求采取防渗措施。

  试油(气)后应立即封闭废弃钻井液贮池。

  (四)应回收落地原油,以及原油处理、废水处理产生的油泥(砂)等中的油类物质,含油污泥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残余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识别,根据识别结果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五)对受到油污染的土壤宜采取生物或物化方法进行修复。

  五、鼓励研发的新技术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以下技术:

  (一)环境友好的油田化学剂、酸化液、压裂液、钻井液,酸化、压裂替代技术,钻井废物的随钻处理技术,提高天然气净化厂硫回收率技术。

  (二)二氧化碳驱采油技术,低渗透地层的注水处理技术。

  (三)废弃钻井液、井下作业废液及含油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技术,石油污染物的快速降解技术,受污染土壤、地下水的修复技术。

  六、运行管理与风险防范

  (一)油气田企业应制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立并运行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二)加强油气田建设、勘探开发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油气田建设过程应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三)在开发过程中,企业应加强油气井套管的检测和维护,防止油气泄漏污染地下水。

  (四)油气田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制度,环境监测人员、统计人员、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五)油气田企业应对勘探开发过程进行环境风险因素识别,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开展特征污染物监测工作,采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止发生由突发性油气泄漏产生的环境事故。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公告 2012年 第18号 2012-03-07实施)



 

 

2012-03-07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的管理、设计、建设、生产、科研等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制药工业(包括兽药)。

  (三)鼓励制药工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减少制药企业数量。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

  (四)要防止化学原料药生产向环境承载能力弱的地区转移;鼓励制药工业园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新(改、扩)建制药企业选址应符合当地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环境敏感区域的方位,确定适宜的厂址。

  (五)限制大宗低附加值、难以完成污染治理目标的原料药生产项目,防止低水平产能的扩张,提升原料药深加工水平,开发下游产品,延伸产品链,鼓励发展新型高端制剂产品。

  (六)应对制药工业产生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残留药物活性成份、恶臭物质、挥发性有机物(VOC)、抗生素菌渣等污染物进行重点防治。

  (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应遵循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源头控污,加强精细化管理,提倡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采用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提高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的处置应考虑生物安全性因素。

  (八)制药企业应优化产品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率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二、清洁生产

  (一)鼓励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

  (二)鼓励在生产中减少含氮物质的使用。

  (三)鼓励采用动态提取、微波提取、超声提取、双水相萃取、超临界萃取、液膜法、膜分离、大孔树脂吸附、多效浓缩、真空带式干燥、微波干燥、喷雾干燥等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和干燥技术。

  (四)鼓励采用酶法、新型结晶、生物转化等原料药生产新技术,鼓励构建新菌种或改造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等产品的生产菌种,提高产率。

  (五)生产过程中应密闭式操作,采用密闭设备、密闭原料输送管道;投料宜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不宜采用真空抽料,以减少有机溶剂的无组织排放。

  (六)有机溶剂回收系统应选用密闭、高效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溶剂回收率。

  (七)鼓励回收利用废水中有用物质、采用膜分离或多效蒸发等技术回收生产中使用的铵盐等盐类物质,减少废水中的氨氮及硫酸盐等盐类物质。

  (八)提高制水设备排水、循环水排水、蒸汽凝水、洗瓶水的回收利用率。

  三、水污染防治

  (一)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高浓度废水、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企业向工业园区的公共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应进行处理,并按法律规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烷基汞、总镉、六价铬、总铅、总镍、总汞、总砷等水污染物应在车间处理达标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三)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灭活。

  (四)高含盐废水宜进行除盐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五)可生化降解的高浓度废水应进行常规预处理,难生化降解的高浓度废水应进行强化预处理。预处理后的高浓度废水,先经“厌氧生化”处理后,与低浓度废水混合,再进行“好氧生化”处理及深度处理;或预处理后的高浓度废水与低浓度废水混合,进行“厌氧(或水解酸化)-好氧”生化处理及深度处理。

  (六)毒性大、难降解废水应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混合处理。

  (七)含氨氮高的废水宜物化预处理,回收氨氮后再进行生物脱氮。

  (八)接触病毒、活性细菌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艺废水应灭菌、灭活后再与其他废水混合,采用“二级生化-消毒”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九)实验室废水、动物房废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灭菌、灭活处理,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十)低浓度有机废水,宜采用“好氧生化”或“水解酸化-好氧生化”工艺进行处理。

  四、大气污染防治

  (一)粉碎、筛分、总混、过滤、干燥、包装等工序产生的含药尘废气,应安装袋式、湿式等高效除尘器捕集。

  (二)有机溶剂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冷凝、离子液吸收等工艺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应采用燃烧法等进行处理。

  (三)发酵尾气宜采取除臭措施进行处理。

  (四)含氯化氢等酸性废气应采用水或碱液吸收处理,含氨等碱性废气应采用水或酸吸收处理。

  (五)产生恶臭的生产车间应设置除臭设施;动物房应封闭,设置集中通风、除臭设施。

  五、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

  (一)制药工业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应按危险废物处置,包括:高浓度釜残液、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的母液、生产抗生素类药物和生物工程类药物产生的菌丝废渣、报废药品、过期原料、废吸附剂、废催化剂和溶剂、含有或者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材料、废滤芯(膜)等。

  (二)生产维生素、氨基酸及其他发酵类药物产生的菌丝废渣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三)药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应优先回收再生利用,未回收利用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应作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

  (四)中药、提取类药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药渣鼓励作有机肥料或燃料利用。

  六、生物安全性风险防范

  (一)生物工程类制药中接触病毒或活性菌种的生产、研发全过程应灭活、灭菌,优先选择高温灭活技术。

  (二)存在生物安全性风险的抗生素制药废水,应进行前处理以破坏抗生素分子结构。

  (三)通过高效过滤器控制颗粒物排放,减少生物气溶胶可能带来的风险。

  (四)涉及生物安全性风险的固体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七、二次污染防治

  (一)废水厌氧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宜回收并脱硫后综合利用,不得直接放散。

  (二)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收集后采用化学吸收、生物过滤、吸附等方法进行处理。

  (三)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污泥,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识别或鉴别,非危险废物可综合利用。

  (四)有机溶剂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吸附过滤物及载体,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五)除尘设施捕集的不可回收利用的药尘,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八、鼓励研发的新技术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以下技术:

  (一)进行发酵菌种改良和工艺流程优化,提高产率、减少能耗。

  (二)连续逆流循环等高效活性物质提取分离技术,研发酶法、生物转化、膜技术、结晶技术等环保、节能的关键共性产业化技术和装备。

  (三)发酵菌渣在生产工艺中的再利用技术、无害化处理技术、综合利用技术,危险废物厂内综合利用技术。

  九、运行管理

  (一)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COD等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监控系统联网。

  (二)企业应建立生产装置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检修规程和台账等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三)企业应加强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厂区、制药车间、储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地面应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优化企业内部管网布局,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管网防渗、防漏。

  (四)溶剂类物料、易挥发物料(氨、盐酸等)应采用储罐集中供料和储存,储罐呼吸气收集后处理;应加强输料泵、管道、阀门等设备的经常性检查更换,杜绝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

  (五)鼓励企业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十、监督管理

  (一)应重点加强对企业废水处理等工序的日常监测、控制与管理,严防偷、漏排行为发生。加强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的监控。

  (二)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提高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三)制药企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日常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监督。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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