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 《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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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吉财资环[2020]342号
发布日期 2020-05-06
实施日期 2020-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吉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健全完善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强化市县政府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动提升水环境质量,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
2.《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细则》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6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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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印发《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0.8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政策概览
一、核心内容
1. 政策文件《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
2.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
3. 发文单位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二、政策要点
1. 补偿原则
• "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
横向资金补偿与纵向资金奖励相结合
2. 补偿机制
水质超标上游补偿下游(25•100万元/月)
水质达标省财政奖励(300万元/断面)
饮用水水源达标300万元/水源地奖励
3. 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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