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3/ 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 DB13/ 2322-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订了挥发性有机物和非甲烷总烃的定义; ——增加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农药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电子产品制造”行业;删除了“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家具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表面涂装业”和“印刷工业”行业; ——增加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农药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电子产品制造”行业排放限值;更改了“非甲烷总烃”、“苯”等部分项目的排放限值;更改了“苯系物”大气污染物项目;增加了“酚”、“氯苯类”等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 ——更改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删除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控项目“非甲烷总烃”;收严了其他企业边界“甲醛”浓度限值; ——更改了污染物监测要求; ——更改了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亚楠、王晓利、邢书彬、王欣、李豪、张丁超、宿文康、张良、朱烁、谷天宇、董立鹏、付贺鹏、刘澄。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 2322-2016 本文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25年8月13日批准。 本文件于2025年9月1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医药制造、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农药制造、有机化工、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炼焦化学、木材加工、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工业行业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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