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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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鲁牧动卫发〔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02-14
实施日期 2020-02-1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部门,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农业农村部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要求各地根据相关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距离确认。
为做好我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的距离确认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 号)要求,省畜牧局组织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畜牧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文娟 0531-87198900 87198901(传真)
附件: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2.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2月14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pdf 【0.4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新规概览
核心内容:
1. 政策依据
落实农业农村部"放管服"改革要求(农牧发[2019]42号)
暂停执行原选址距离硬性规定,改行风险评估制
2. 适用范围
涉及五类场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仅适用于不符合原选址距离规定的申请
3. 风险评估要点
关键项(一票否决)
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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