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ants in GuiZhou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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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52/864-2013
发布日期 2013-12-13
实施日期 2014-01-01
适用区域 贵州省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对DB52/ 12-1999进行修订。本标准与DB52/ 12-1999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1999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1999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
—增加了部分术语的定义(1999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
—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调整了标准分级,取消了污染源时间段分级标准(1999 年版的第4.1.1和4.1.2;本版的4.1.1、4.1.2和4.1.4);
—取消了大气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1999年版的第4.2.1;本版的4.2.1);
—增加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见本版的4.2.3);
—取消了固体废物的处置(1999年版的4.3);
—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999年版的4.1.2和4.2.2;本版的4.1.3 和4.2.3);
—更新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1999年版的5.1和5.2 ;本版的5.1和5.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52/ 12-1999废止。
本标准于2013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13]263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14年1月1日起 实施。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的,从严执行。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永霞、黄代宽、刘晓静、孙幼萍、周思、余志、张琳。
本标准于1987年7月1日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 12-1991, 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水污染物和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与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 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2 864-2013).pdf 【0.4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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