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湖南农业大学、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6 月 1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06 月 14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 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养殖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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