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9 年,2001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了危险废物的定义; ——增加了高温热处理、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测定均值、1 小时均值、24 小时均值和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的定义; ——修改了烟气停留时间的定义和焚毁去除率(DRE)的计算方法; ——修改了危险废物焚烧厂的选址要求; ——调整了焚烧设施的焚烧物要求以及焚烧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监测要求; ——增加了焚烧设施技术性能要求中对烟气一氧化碳浓度、在线监测装置及助燃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焚烧设施的运行要求; ——取消了对焚烧设施规模的划分; ——提高了颗粒物、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删除了医疗废物焚烧的相关内容。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利用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鉴别、利用和处置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与环境监督管理。 有专项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执行专项标准或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的应急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的其它高温热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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