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根据《水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省水利厅、省质监局联合对我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进行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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