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 个标准组成: 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为新增部分。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3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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