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硫化氢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硫化氢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普陀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金山区环境监测站、上海纺织节能环保中心和上海金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4年12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硫化氢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硫化氢的测定。 采样体积为10L,吸收液体积为10mL 时,方法检出限为0.007mg/m3,测定下限为0.028mg/m3。二氧化硫浓度大于70mg/m3 或氮氧化物浓度大于20mg/m3 时,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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