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215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拟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发电企业; ——第2部分∶电网企业; ——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 ——第 4部分∶铝冶炼企业;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本部分为GB/T 32151 的第2 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亮、郭伟、林翎、唐进、李鹏、陈亮、陈健华、鲍威、郭慧婷、余思杨、李睿。
GB/T32151的本部分规定了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相关的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从事电力输配的企业可按照本部分提供的方法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果电网企业生产其他产品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参照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进行核算并汇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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