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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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泉环保〔2020〕113号
发布日期 2020-09-22
实施日期 2020-10-2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福建省泉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充分发挥储备排污权的调节平衡作用,支持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2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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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0.59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概览
核心目标
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支持泉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适用范围
污染物类型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地域范围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按属地或投资来源划分权属。
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局统筹管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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