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充分发挥储备排污权的调节平衡作用,支持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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