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加快推进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乌-昌-石”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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