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持证企事业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请2022年度持证时间超过3个月的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于2023年1月31日前(火电行业于2023年1月1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的填报工作。执行报告填报流程及注意事项请参考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指南》(见附件)。 不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各企事业单位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济南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帮扶、指导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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