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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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新环总队发〔2020〕75号
发布日期 2020-05-06
实施日期 2020-05-06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提升全区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全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坚决杜绝滥用行政裁量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区生态环境执法实际,我厅组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5年版)及相关细化基准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含《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并通过系统中“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使用系统请登录环保专网(http://10.226.5.8:9001/)(用户名:姓名全拼;密码:姓名全拼)。我厅将适时安排培训,执行中遇有问题,由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向我厅反馈。
     
                              2020年5月6日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30日《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新环发〔2015〕514号)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附件: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说明.pdf 【0.33 M】 下载  |  查看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0.39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概览
背景依据
• 依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编制。
违法行为分类
将216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划分为10大类,包括:
1. 违反环评及建设项目管理
2. 违反环境保护许可
3. 违反排污口/污染物禁止性规定
4. 拒绝现场检查
5. 超标/逃避监管排污
6. 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7. 违反信息公开/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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