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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