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2 月 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c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 3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其他非极性或弱极性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 2L 时,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 0.3~1.0 μg/m3,测定下限为 1.2~4.0 μg/m3,详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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