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氧化铝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铝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监测和监控要求。 氧化铝工业企业排放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国合循环经济研究中心、信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铝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氧化铝工业企业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氧化铝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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