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汞、砷、硒、铋、锑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汞、砷、硒、铋、锑的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宁波市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宁波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慈溪市环境监测站、宁波市农业环境与农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和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11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汞、砷、硒、铋、锑的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当取样品量为 0.5g 时,本方法测定汞的检出限为 0.002mg/kg,测定下限为 0.008mg/kg;测定砷、硒、铋和锑的检出限为 0.01mg/kg,测定下限为 0.04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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