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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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环函[2016]117号
发布日期 2016-03-22
实施日期 2016-04-2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的辐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环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我厅制定了《浙江省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22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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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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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概览

AI版

浙江省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概述
一、适用范围
1. 适用于浙江省内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活动、外省单位在浙作业及委托行为
2. 其他放射性同位素转移使用活动参照执行
二、备案管理要求
1. 跨省作业需提前10日备案,作业结束20日内注销
2. 本省跨市作业需向移入地环保部门报告
3. 作业地点变更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人员与制度管理
1. 实行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单位负责人、辐射安全负责人、项目点负责人、现场安全员)
2. 关键岗位人员需持中级/高级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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