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634—2009《建筑物电子系统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与DB11/ 634—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属性,由强制性标准修改为推荐性标准; ——修改了术语“电子系统”定义的内容(见 3.1.1,2009 年版 3.1); ——删除了部分术语(2009 年版 3.2、3.3、3.4、3.5、3.8); ——增加了部分术语(见 3.1.2、3.1.3、3.1.4、3.1.5、3.1.6、3.1.9、3.1.10); ——将术语“直流参考电压”改为“SPD 的直流参考电压”并更改了定义的内容(见 3.1.7,2009年版 3.6); ——增加了缩略语(见 3.2); ——增加了“检测类别及检测仪器器具”(见第 4 章); ——增加了“一般要求”为 5.1(见 5.1); ——调整了“检测内容和技术要求”的结构,将“建筑物”、“接闪器”、“引下线及接地”合并为 “室外防雷装置”(见 5.2,2009 年版 4.1、4.2、4.3)。 ——修改了接闪器与引下线、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室外金属体与防雷装置(或接地系统、等电位连接网络)之间连接的过渡电阻统一为 0.2Ω(见 5.2.2.3、5.2.2.6、5.3.2.3、5.3.2.4、5.4.2.8、5.7.2.2,2009 年版 4.1.2.2、4.3.2.3、4.3.2.4、4.4.2.3、4.2.2.4、4.5.2.8、4.8.2.1、4.8.2.3); ——增加了选用金属板材做屏蔽体的厚度要求(见 5.3.2.5); ——修改了等电位连接网络或局部等电位端子板与接地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或独立接地装置之间的过渡电阻(见 5.4.2.4,2009 年版 4.5.2.4); ——增加了电源电涌保护器绝缘电阻的测试内容及判定标准(见 5.5.1.7、5.5.2.9、6.5.3); ——修改了电源电涌保护器接地端与配电柜 PE 排连接的过渡电阻(见 5.5.2.10,2009 年版4.6.2.7); ——修改了限压型电涌保护器压敏电压的判定标准(见附录 C,2009 版 4.6.2.8); ——增加了检测室内综合布线非屏蔽线缆长度大于 30m 的要求(见 5.6.1.1,2009 年版 4.7.1.1); ——修改了信号电涌保护器接地端与被保护设备金属外壳连接的过渡电阻(见 5.6.2.3,2009 年版4.7.2.3); ——增加了防雷装置检测文件归档要求(见 8.6); ——删除了附录“防雷区 LPZ”及内容(2009 年版附录 A); ——增加了附录“电源电涌保护器的有效保护水平”关于“凯文接线方式”的内容(见附录 A.2.2); ——删除了附录“电源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和最大持续运行电压的选择”中针对 IT 系统的要求(见附录 B,2009 年版附录 B); ——增加了附录“标称压敏电压”(见附录 C); ——删除附录“防雷整改意见”,将内容写入正文(见 8.3,2009 年版附录 H);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北京市气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慕晖、李如箭、李京校、季晓鸣、宋海岩、李国伟、张磊、李占中。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电子系统防雷装置检测的一般要求、检测内容和技术要求、主要检测方法、检测数据整理和判定,以及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 本标准适用于与建筑物内电子系统相关联的防雷装置性能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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