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于2020 年12 月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 年3 月1 日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一般原则、现场监测、采样分析、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或活动等原因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 涉及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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