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橡胶制品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发布后,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059)相关规定。 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排放锅炉废气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51)相关要求。 本文件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卢志强、孟洁、王文美、王静、邓小文、张志扬、王亘、文亦青、黄荣霞、邹克华、回蕴珉、张目全、李玮、黄丽丽、刘英会、商细彬、李佳音、王艳丽、周广琨、崔焕文。 本文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批准。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措施、污染物监测和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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