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慧华、徐家颖、罗超、郑丽琴、谭赟华、刘玲英。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